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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社保局(處),中央在湘及省直機關事業單位:
為適應機關事業單位發展需要,切實維護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以下簡稱臨聘人員)的養老保障權益,根據《湖南省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若干政策問題的意見》(湘勞社政字[2006]13號)和《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通知》(湘勞社政字[2006]28號)文件精神,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繳費主體和方式
我省境內所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到各級社保經辦機構以用人單位為繳費主體辦理繳費登記并為其臨聘人員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為加快推進各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征收,方便用人單位,中央、省屬在長用人單位原已參加的各主要社會保險險種在省直接管理的,其臨聘人員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由湖南省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局(以下簡稱省社保局)直接辦理;其它用人單位按屬地原則,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繳費。
二、參保繳費的辦事程序
用人單位需確定一名工作人員為社保專干,負責辦理本單位臨聘人員參保繳費事務。具體辦事程序如下:
(一)領取并填報相關表格。用人單位社保專干到社保經辦機構領取參保繳費相關表格,并按要求予以認真填報。
(二)提供參保繳費有關資料。用人單位按規定提供臨聘人員參保繳費專題報告(原件)及機構成立批文、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社會保險登記證(機關事業單位)、銀行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資料的復印件一份,同時提供用人單位與臨聘人員簽訂的聘用合同書復印件一份。
(三)設立臨聘人員繳費專戶。社保經辦機構在審核用人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填報的相關表格無誤后,為用人單位設立臨聘人員繳費專戶。
(四)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用人單位臨聘人員個人參保繳費的相關資料經審核無誤后,由社保經辦機構在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中為用人單位臨聘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五)按月進行繳費申報。用人單位社保專干為其臨聘人員(包括臨聘人員異動情況)到社保經辦機構按月進行繳費申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后與用人單位按月進行養老保險費的結算。
(六)按繳費年度進行繳費基數年審。用人單位每年3月份到社保經辦機構為其臨聘人員辦理新的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申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后錄入養老保險信息系統,與用人單位按其臨聘人員新的繳費基數進行結算。
三、參保繳費比例和基數
用人單位按臨聘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臨聘人員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新聘用的人員按第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臨聘人員的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四、參保繳費的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勞動法》實施前已在用人單位就業且連續工作至今的臨聘人員,應從參保所屬地實施統賬結合制度起,按同期國家與省規定的繳費基數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息),由社保經辦機構補記個人賬戶。
(二)我省統賬結合制度實施后被用人單位聘用且工作至今的臨聘人員,從聘用之月起按同期國家與省規定的繳費基數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息),由社保經辦機構補記個人賬戶。
(三)原在國有企業(或其他單位)工作期間已參保,解除勞動關系后被用人單位聘用,用人單位從聘用之月起按有關政策為臨聘人員辦理參保手續,并督促臨聘人員將原辦理停保的參保關系轉到現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予以接續。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不允許享受多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規定,臨聘人員在原工作單位已參保且因未解除勞動關系一直履行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可不為此類臨聘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五)根據屬地原則在市州、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參保繳費的具體辦事程序,用人單位可按照市州、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
(六)省社保局相關業務辦理咨詢部門:省社保局基金征繳處;聯系電話:0731-4533859,4539512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