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的期限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明確規定了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和相應的試用期期限,詳見下表: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
不得約定試用期 |
3個月以下的勞動合同 |
不得約定試用期 |
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 |
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
1年以上3年以下的 |
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
3年以上的 |
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
二、不得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待遇
《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文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違反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也應該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保費用。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標準加付經濟補償。
四、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
(1) 勞動者的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后解除勞動合同,不必取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2) 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屬于違法解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法定條件:
①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員工手冊中有關于錄用條件的明確表述;
② 錄用條件已經向勞動者公示;
③ 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④ 解除勞動關系行為在試用期屆滿之前做出;
⑤ 解除通知書在試用期屆滿之前送達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