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實現了‘城里人鄉下人醫保一個樣’。”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長沙已于2010年率先全省探索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保和新農合醫療制度并軌,并于2011年出臺相關辦法。接下來,長沙將根據省政府新出臺的《實施辦法》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惠及廣大參保人員。
特困人員個人繳費可享全額資助
根據《實施辦法》規定,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居民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包括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在校大中專學生,以及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人員。其中,在統籌地區取得居住證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可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城鄉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新生兒在出生28天內(含28天)取得本省戶籍并按當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能在統籌地區規定的參保繳費期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可在辦理戶籍手續后60天內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從繳費的下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對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通過醫療救助等渠道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通過醫療救助等渠道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統籌地人民政府確定;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通過財政扶貧專項資金補助等渠道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統籌地人民政府確定。
一個結算年度最高支付15萬元
根據《實施辦法》規定,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將為參保居民支付包括政策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政策范圍內的門診(含特殊病種門診和普通門診)醫療費用、購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生育醫療費用(含產前檢查費)補助及符合國家政策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設置住院起付標準,其中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低于200元;縣級醫療機構不低于500元;市級醫療機構不低于1000元。一個結算年度內多次住院的,累計起付標準以省級定點醫療機構最高起付標準為限額。
參保居民在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低于80%;縣級醫療機構不低于70%;市級醫療機構不低于60%。一個結算年度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統一為15萬元。(長沙晚報 記者 李靜)